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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

  任何人不得没有住所,也不得同时有处以上的上述住所。
  受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其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和已达法定年龄的被监护人得设有自己的住所。

法人

  第九条 国际型法人适用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也适用外国公法法人。
  私法法人适用其真实的主要管理机构听在地国的法律。如果管理机构所在地之外国法律认定自己不予适用,则应适用法人资格原始取得地国法律,尽管该法人的管理机构不在该国领域。准据法适用于下列问题:法人权利能力与活动的开始和终止、与其成员和债务的关系、与其管理机构的关系、其成员与第三人的关系。如果各该法律作同样的规定,则法人所在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并不消灭该法人的权利能力。适用不同法律的法人间的合并及在相同情势下一法人对另一法人的兼并,适用各自的准据法。

多国企业

  第十条 联合公司、控股公司等活动于多国管辖范围的多国公司,尽管其法律人格具有多重性质,但应视作一个经济单位。其活动应根据经济实况依阿根廷法认定之。

商人

  第十一条 自然人和法人商事性质的认定依其商事住所地国法。商事住所是商人和商事企业主要的实际营业地。
  注册及其效力依要求注册的国家的法律。如果阿根廷法律对外国企业的组建类型未作规定,则注册法官应根据阿根廷关于公司的商事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制原则,视具体情况办理正式手续。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有权在阿根廷为独立行为或参加诉讼。在阿根廷开设分支机构视为独立行为。
  为经常实施法律行为,特别是为设立分支机构或他种常设代理机构,外国企业必须:(1)依其创设地国法证明该企业的存在;(2)在阿根廷设立住所,且符合适用于阿根廷公司的公告和注册规则;(3)提供创办该代理机构的正当理由,并指定该机构的负责人;(4)此外,如果特别立法另有规定,应确定划拨于分支机构项下的资金。
  企业的国外代理人承担的责任等同于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员,或无管理机构时公司董事的责任。
  在阿根廷得向外国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如果代理人参与的行为或合同引起诉讼,则就独立行为向该代理人提供服务;(2)在有分支机构或他种代理机构时,向代理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法人总审查署负责全国外国公司注册机关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外国公司、联合公司和互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有权依阿根廷法律对阿根廷保险公司规定的同等条件出售保险单据。此项规定以各该公司住所地法提供的互惠为条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十五条 适用于法律行为内容的法律也适用于该行为的形式要件、履行及不符此种形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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