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节录)
(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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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适用规范
第九条 发生法律冲突应依阿尔及利亚冲突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第十条 阿尔及利亚有关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对居住在境外的阿尔及利亚人具有约束力。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阿尔及利亚法为有行为能力的,他在阿尔及利亚的商业活动中应视为有行为能力。外国法人、公司、社团和基金组织在阿尔及利亚从事活动的,应适用阿尔及利亚法。
第十一条 婚姻的有效性适用夫妻各自的本国法。
第十二条 婚姻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依缔结婚姻时丈夫的本国法。
离婚适用诉讼时丈夫的本国法。
第十三条 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及的情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时为阿尔及利亚人,则只能适用阿尔及利亚法。但结婚能力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 扶养适用被扶养人本国法。
第十五条 对无行为能力的人和失踪人的保护适用被保护人本国法。
第十六条 遗嘱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遗嘱的方式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
第十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拥有,不动产适用下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产权取得或丧失时财产所在地法。
第十八条 合同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当事人另有选择的除外。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十九条 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十条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
发生在阿尔及利亚境外的行为,依外国行为地法为不法行为,依阿尔及利亚法为合法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前条规定只有在阿尔及利亚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专门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始得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