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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民法典(节录)

  1.外贸法律行为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此等法律行为或当事人尔后达成的协议中指定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2.如果当事人未依本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准据法,则它将依下列当事人于其中有住所地(营业地)或执行主要营业活动地之国家的法律确定:
  (1)在买卖合同之情形,依卖方所在国的法律;
  (2)在财产租赁合同之情形,依出租人所在国的法律;
  (3)在保管合同之情形,依保管人所在国的法律;
  (4)在行纪合同之情形,依行纪人所在国的法律;
  (5)在代理合同之情形,依代理人所在国的法律;
  (6)在运送合同之情形,依承运人所在国的法律;
  (7)在保险合同之情形,依被保险人所在国的法律;
  (8)在借贷合同之情形,依出借人所在国的法律;
  (9)在赠与合同之情形,依赠与人所在国的法律;
  (10)在保证合同之情形,依保证人所在国的法律;
  (11)在抵押合同之情形,依抵押人所在国的法律。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执行生产活动、技术培训、合作、大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其他完成工作的合同,应适用此等活动被实施之国家的法律,或此等合同之结果发生国的法律。
  4.涉及到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合资经营协议,应适用该合资经营企业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5.作为证券交易法律行为和拍卖之结果缔结的合同,应适用此等证券法律行为作成地或拍卖实施地国的法律。
  6.未在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4款中规定的其他合同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根据履行此等合同之主要义务的当事人于其中有住所地(营业地)或执行主要营业活动地的国家之法律确定。
  7.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接受履行方面,应援引此等接受行为于其中作出之国家的法律。
  第四百三十五条 侵权行为之债
  1.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证明赔偿此等损害的请求权为正当的事件和其他情况发生国的法律确定。
  2.发生在国外的侵权之债的当事人是蒙古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则其权利义务由蒙古国法律确定。
  第四百三十六条 适用于继承的法律
  1.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最后永久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调整。
  2.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遗嘱的订立和变更,由被继承人在订立或变更此等遗嘱时的最后永久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确定。但如果订立或变更遗嘱符合遗嘱订立地或变更地国和蒙古国法律的要求,不能仅因形式不合要求而认为此等遗嘱无效。
  3.只能依蒙古国法律继承处在蒙古国领土上的不动产。就处在蒙古国领土上的不动产订立的遗嘱,不论是订立遗嘱的程序还是遗嘱的形式,都适用蒙古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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