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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民法典(节录)

  1.婚姻的效力,包括婚姻对夫妻财产的效力,应适用婚姻缔结时丈夫国家的法律。
  2.休妻应适用休妻时丈夫国家的法律;离婚和别居则适用向法院提出起诉时,丈夫国家的法律。
  第十五条 在上两条规定的各种情况下,若婚姻缔结时,当事人一方为约旦人,则除涉及婚姻能力外,只适用约旦法律。
  第十六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之债,适用义务人国家的法律。
  第十七条 法定管理、监护、保佐以及其他保护无能力人与失踪人制度方面的实质性规则,应根据被保护人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十八条
  1.继承、遗嘱以及基于死亡而设立的其他处理措施,适用死者、遗嘱人或遗赠人死亡时的国家的法律。
  2.遗嘱的形式,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之本国法;也可适用遗嘱订立地国家的法律。其他基于死亡而设立的处理措施也应如此。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及其他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及其他物权,适用产生或丧失这些权利之事实出现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条
  1.合同之债,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适用该共同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合同当事人无共同住所,则适用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但是,不动产合同之债,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一条 生前行为,其形式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律。其实质适用对该行为起支配作用的法律,如当事人住所地法律,或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1.非合同之债,适用产生这种债的事实产生地的法律。
  2.但是,如果产生债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且根据外国法律为非法,而根据约旦法律却为合法,则上款之规定不予适用。
  第二十三条 诉讼管辖权及诉讼之形式,适用提起诉讼或诉讼进行地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约旦王国有特别法律,或对约旦王国生效之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则上述条款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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