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民法典(节录)
(1976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本法及其适用
第一条 本法取名1976年民法典,并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第二条
1.本法调整与其条款文字及含意有关的一切问题。在有明文规定时,不得作任何解释。
2.在本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得根据最符合本法条款的穆斯林法理之规范;或在无此种规范存在时,以穆斯林法律之原则裁决。
3.若无此种原则,则依习惯;无习惯,则依公平原则裁决。此种习惯应是一般性的、原有的、一贯的以及连续不断的,而且不与法律规范、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如果某习惯只存在于某一国家,则它只适用于该国。
4.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只要法理与上款所述不相抵触,则应予遵循。
第三条 理解、说明、解释及领悟本法之规定,得参考穆斯林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有关时间的适用(略)
第三节 有关空间的适用
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出现不同法律间冲突的情况时,惟约旦法有权确定所属法律关系的范围,以指出准据法。
第十二条
1.人的身份与能力,由其本国法确定。但是,在约旦王国内订立的,并对王国产生作用的金钱交易中,若一方当事人为无能力的外国人,而其无能力归于一种不清楚的,且不易为另一方弄清的原因时,该原因对其能力无效。
2.外国法人:公司、社团、基金会或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应受法人主要的及有效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的支配。但是,如果该法人的主要活动系在约旦王国内进行,则应适用约旦法律。
第十三条
1.婚姻的实质有效性,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
2.外国人与外国人间的婚姻,或外国人与约旦人间的婚姻,如果符合婚姻缔结地国家之法律,或符合双方各自国家法律所规定之形式要件时,则婚姻之形式有效。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