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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日本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1964年日本第100号法令公布)

  第一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必要事项。
  第二条 准据法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
  (一)行为地法;
  (二)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三)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四)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经常居所地法;
  (五)至于不动产的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三条 遗嘱之撤销
  遗嘱之撤销依前条规定外,其方式符合使原来遗嘱有效的前条规定的法律之一的,也有效。
  第四条 共同遗嘱
  前两条规定,也适用两人以上相同证书所立的遗嘱方式。
  第五条 方式的范围
  凡由于遗嘱人的年龄、国籍及其他身份而对遗嘱方式加以限制,属于遗嘱方式的范围。有效的遗嘱所需要的证人资格,同样视为遗嘱方式。
  第六条 本国法
  适用第二条第二项,如遗嘱人国内地区法律不同时,依其国籍所属国规则所决定的地区法;若无此种规则,则依与遗嘱人关系最密切地区法为其本国法。
  第七条 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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