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1964年日本第100号法令公布)
第一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必要事项。
第二条 准据法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
(一)行为地法;
(二)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三)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四)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经常居所地法;
(五)至于不动产的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三条 遗嘱之撤销
遗嘱之撤销依前条规定外,其方式符合使原来遗嘱有效的前条规定的法律之一的,也有效。
第四条 共同遗嘱
前两条规定,也适用两人以上相同证书所立的遗嘱方式。
第五条 方式的范围
凡由于遗嘱人的年龄、国籍及其他身份而对遗嘱方式加以限制,属于遗嘱方式的范围。有效的遗嘱所需要的证人资格,同样视为遗嘱方式。
第六条 本国法
适用第二条第二项,如遗嘱人国内地区法律不同时,依其国籍所属国规则所决定的地区法;若无此种规则,则依与遗嘱人关系最密切地区法为其本国法。
第七条 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