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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际私法(节录)

  第三十五条 支票付款
  支票付款地法决定谁可以为支票的付款人。
  一支票由于以依付款地法不能作为付款的人为付款人而无效时,这一原因对于支票在其他国签名而负担债务的效果不发生影响,只要该其他国并无相当于支票付款地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汇票的方式
  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签名地法。但支票也可使用付款地法规定的方式。
  一法律行为根据前款规定无效时,以后的法律行为如果符合行为地法,其效果不因前一法律行为无效而受影响。
  一韩国人在国外进行关于汇票、本票或支票的(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如果只符合韩国法,则无论如何对另一韩国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汇票的效果
  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发票人的债务的效果适用付款地法,由支票产生的债务的效果适用签名地法。
  不属前款规定的人因签名而负担对汇票、本票或支票的支付义务的效果,适用签名地法。但所有签名人因汇票、本票或支票行使追索权的期间适用票据发出地法。
  第三十八条 作为发票基础的债权的取得
  汇票的持票人是否取得作为汇票发出基础的债权,适用发票地法。
  第三十九条 部分承兑,部分付款
  对于汇票和本票的承兑是否可以限于票额的一部分,以及持票人是否有接受部分付款的义务,适用付款地法。
  第四十条 行使和保全权利的声明的方式
  关于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书的方式,作成这些证书的期间,以及其他为行使或保全由汇票、本票或支票产生的权利所必要的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拒绝证书作成地法或法律行为地法。
  第四十一条 汇票的遗失和失窃
  汇票或本票遗失或失窃时应适用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第四十二条 划账支票
  如果一支票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上注有“只可汇账”或同样意义的字样,因而禁止以现金支付,则这种在国外发出而在韩国付款的支票与普通划账支票的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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