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二条第一款除包含日本《法例》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外,还提到物权的变更。
3.第十六条第二款如下:“如果外国人被韩国人收养为赘婿,则婚姻效果适用韩国法。”
4.第十七条第二款如下:“如果外国人被韩国人收养为赘婿,夫妻财产制适用韩国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七条 遗嘱
遗嘱的成立和效果适用遗嘱人成立遗嘱时的本国法。
遗嘱的撤销,适用立遗嘱人撤销遗嘱时的本国法。
第三章 有关商法事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中适用法律的顺序
对于商事的各项具体问题,如果本章无其他规定,则适用商业惯例;如果也无此类商业惯例,应适用民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公司的行为能力
商业公司的法律行为能力适用其营业地法。
第三十条 银行
银行业务的各项具体问题(前提条件)及效果适用银行的本国法。
第三十一条 无记名证券
取得无记名证券的各项具体问题(前提条件)适用取得地法。
第三十二条 行纪、承揽运送
由行纪合同承揽运送合同所发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行纪人或承揽运送人的住所地法。
如果前款提到的行纪人或承揽运送人是一商业公司,则用该公司营业地法。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
由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公司营业地法。
转让或抵押基于保险单的保险合同的权利,适用保险公司营业地法。
第三十四条 汇票能力
一个人负担基于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债务的能力,适用这个人的本国法。但如该国法规定适用其他国法,则适用该其他国法。
如果一个人虽然按前款规定无汇票、本票或支票能力,但如该人在某一国的领土上签名于汇票、本票或支票,而按该国法律他有汇票、本票、支票能力时,则他因(这一签名)负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