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外国法所订的夫妻财产契约,在日本进行了登记时,不拘前款规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第十六条 离婚
第十四条的规定,准用于离婚。但夫妻一方为在日本有常居所地的日本人时,离婚依日本法律。
第十七条 婚生关系的成立
(一)依夫妻一方的本国的且为子女出生当时的法律,子女为婚生子女时,该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夫于子女出生前死亡时,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前款夫的本国法。
第十八条 非婚生关系的成立、认领
(一)非婚生亲子关系的成立,与父的亲子关系,依子女出生当时父的本国法,与母的亲子关系,依出生当时的母的本国法。关于因认领子女而成立的亲子关系,认领当时子女的本国法规定以子女或第三人的承诺或同意为认领要件时,则应具备该要件。
(二)除前款前段所定法律外,子女的认领依认领当时的认领人或子女的本国法。于此情形,依认领人的本国法时,准用前款后段的规定。
(三)父于子女出生前死亡时,将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第(一)款父的本国法。前款所载人于认领前死亡时,将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前款所载人的本国法。
第十九条 准正
(一)子女于准正要件事实完成,依父、母或子女的本国法成立准正时,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二)前款所载者于准正要件事实完成前死亡时,将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前款规定的本国法。
第二十条 收养
(一)收养依收养当时的养父母的本国法。如果养子女的本国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以养子女或第三人的承诺或同意、公机关的许可或其他处分为要件时,则应具备其要件。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方的血亲的亲属关系的终止及收养终止,依前款前段所定法律。
第二十一条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子女的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时、父母一方不存在时与他方本国法相同时,依子女的本国法。于其他情形,依子女常居所地法。
第二十二条 身份法律行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