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规定该行为效力的法律。
(二)依行为地法的方式,则不拘前款规定,为有效。但是,关于设定或处分物权及其他应登记权利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第九条 不同法律地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
(一)对在法律不同地者进行的意思表示,将发其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二)关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将发要约通知地视为行为地。如果受要约者于承诺当时不知要约发信地,则将要约人的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第十条 物权及其他应登记的权利
(一)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物权以及其他应登记的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
(二)前款所载权利的取得或丧失,依其原因事实完成当时的标的物所在地法。
第十一条 法定债权的成立及效力
(一)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发生债权的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的法律。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外国发生的事实依日本法律不为侵权者情形。
(三)在外国发生的事实,虽依日本法律为侵权者时,除非是日本法律认许的损害赔偿或其他处分,受害人不得请求之。
第十二条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依债务人住所地法。
第十三条 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就各当事人,依其本国法而定。但其方式,依婚姻举行地的法律。
(二)前款规定,不妨碍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的适用。
第十四条 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夫妻的本国法相同时,依该法律;无其法律时,而夫妻常居所地法律相同时,依该法律;无前述任何一种法律时,依与夫妻有最密切关系地的法律。
第十五条 夫妻财产制等
(一)前条的规定,准用于夫妻财产制。但是,夫妻以其署名的且有确定日期的书面订定应依下列任一法律时,夫妻财产制依其所定法律:
1.夫妻一方国籍国的法律;
2.夫妻一方常住地法律;
3.关于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制,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依外国法的夫妻财产制,关于在日本所为法律行为及在日本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于此情形,不得依其夫妻财产制时,关于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夫妻财产制依日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