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国外的泰国公民之间或泰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依泰国法所规定之方式举行的婚姻亦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夫妇间身份关系,如夫妇同一国籍或因婚姻妻取得丈夫国籍时,依夫妇共同的本国法。
如妻未因婚姻而取得丈夫国籍时,依丈夫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 夫妇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夫妇国籍不同时,依丈夫本国法。但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十三条 前两条规定的婚姻效力,即使在婚后配偶一方或双方取得了与结婚时所具有、所取得或已取得的国籍不同的国籍,仍不影响其效力。
第二十四条 婚前夫妇缔结财产关系的契约,缔约能力依各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十五条 婚前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及效力,如夫妇同一国籍时,依其共同的本国法。
国籍不同时,该契约的实质要件及效力,依双方当事人意思所指的准据法或推定双方意思所指的准据法;在无任何意思表示时,依婚姻之初当事人住所地法。
但对不动产的契约,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妇各自本国法不承认有效者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离婚,如配偶各自本国法不承认时,泰国法院不予承认。这时离婚的原因,依诉讼地法。
第二十八条 婚姻之撤销,依调整婚姻要件的国家法律。
但因欺诈和强迫而撤销婚姻,依婚姻举行地法。
第二十九条 子是否为嫡生子,依子出生时母之丈夫本国法;如母之丈夫于子出生前死亡,依母之丈夫死亡时之本国法。该规定适用于嫡出否认之诉。
第三十条 嫡出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依父之本国法。
非婚生子同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母之本国法。
第三十一条 子的认知,依认知时父之本国法;如父已死亡,依父死亡时之本国法。
第三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因无行使亲权的父母而设监护时,监护人的义务和权限及监护之终止,依未成年人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