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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打工证发放条例


  10/关于招收并使用外国务工人员条件的证明或者有关外国公民即将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证明。

  8,申请表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核准。

  表格须用俄语填写,填表时不得使用简称或缩写。申请中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完整。

  9,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交上外国公民30X40毫米的彩色照片及下列文件:

  1/专业人员出具的关于外国务工人员在外国获得职业教育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有关这一证书相当于何种俄罗斯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或者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要求拥有上述文件的话);

  2/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3/准许外国公民入境,参观访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10月11日第754号决定(俄罗斯联邦2002年法规集第41卷第3995页)批准的清单中所列举的组织或者设施的专门许可证复印件。

  10,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外国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其复印件被外国公民用来获得打工证的在外国办理的正式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在国外的外交机构或者领事机构确认为合法文件,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没有另行规定的话。

  如果文件是外文,必须附有经过公证的俄语译文。如果不出示原件,复印件也须公证。

  12,接受申请时,须审查提供的文件书写是否准确。审查情况以及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须由地方内务机关授权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证明。

  13,申请按登记号码登记。

  地方内务机关授权负责人向申请人提供关于接受申请予以审查的证明。

  14,地方内务机关负责审查申请书中填写的证明材料和提供的文件,并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给外国公民打工证的决定。

  每个申请分别作出决定。

  拒绝向外国公民发放打工证的依据是申请书和提供的文件中有不可靠或不准确的内容,或者认定存在《地位法》第18条第9款规定的情况。

  15,审查申请书的时间不应超过自递交申请书及所有必要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6,地方内务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的结果,如果拒绝发给外国公民打工证,必须写明拒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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