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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居住证发放条例

  7、根据《地位法》第6条第3款第2、3、4项规定获准暂住的人员,除本条例第6款列举的文件外,还需提交:

  ①有劳动能力的子女长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并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被认定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证实申请人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

  ②无劳动能力的父或母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并长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的人员,需提交无劳动能力的父或母的出生证明和身份证,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证实父或母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③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长期居住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的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和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配偶的身份证。

  在申请人与其亲属姓氏不同的情况下,双方的亲属关系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加以证明。

  8、如果上述申请书附件系外文材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俄文译件。

  9、如果在提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有效期不到六个月,申请书不予受理。

  二、申请书的受理

  10、在申请书被受理时,检查所提供文件的正确性。内务机构主管人员核查事实以及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签名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在公职人员签字和贴在申请书上的申请人照片上加盖内务机构印章。

  告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有关《地位法》规定的拒发居住证的理由及其申请书的审理期限。

  11、接受的申请书登记注册,并附上注册号码。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接受审理的证明。

  12、内务机构审理申请书,对是否存在《地位法》第9条中所规定的拒发居住证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根据内务机构审理结果,做出发放或拒发居住证的决定。每个申请书均单独做出决定。

  13、申请书审理日期,自递交申请书及所有必要的和规定办理的文件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14、内务机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4天之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函,并通知批复的序号和日期,如果拒绝则说明理由。

  三、居住证的办理、发放和重新登记

  15、内务机构公职人员在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居住证时,向其解释获得居住证人员的法律地位,《地位法》第9条规定的注销居住证的理由,以及每年在内务机构重新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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