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身份、出生、婚姻、继承权的文件、就业证、退休证以及本条例第8条第3款和第9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予以退还,而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和公证过的俄文译文应与申请书附在一起。
二、申请书的受理
14.在受理申请书时应当检查所提供的文件手续是否正确。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果,确认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签字的真实性。在负责人的签字上以及在申请书的照片上应加盖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印章。
应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说明法律规定的拒发临时居留许可的原因和审理申请的期限。
15.对申请书应进行登记,并注明登记号。应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已收到申请书的收据。
16.交给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的申请书连同所附文件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外交信使递交内务机关。
17.内务机关应审查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检查是否具有《地位法》第7条规定的那些拒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为此还应向有关安全机构、司法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询查。上述机构应在2个月内通报该申请人是否存在拒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内务机关将对是否签发临时居留许可作出决定,应对每个申请分别作出批复。
18.对申请的审理期限应为:从接到所有必备文件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19.内务机关必须在作出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函,并说明批复的序号和日期,如果是拒绝签发应说明理由。
20.如果申请人是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提交的申请,那么内务机关的批复通知函应寄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并注明发文号码。
21.内务机关有关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签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批复是申请人在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办理入境签证的依据。
三、临时居留许可的办理
22.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内务机关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23.为年满14岁以上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所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的形式为:在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上加盖规定形式的印戳。
为未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所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的形式为:在证明其父母(已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一方身份的证件上盖上规定形式的印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