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婚姻状况证明;
(6)子女出生证明,未满18岁子女的身份证明(有护照即提供护照);
(7)14岁至18岁的子女表示同意到俄罗斯联邦居住的证明。子女的签名应经过公证;
(8)申请人及其家属没有患艾滋病的证明;
(9)外国授权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授权的卫生机构颁发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属)没有因毒品引起的疾病、不患有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疾病清单中列举的传染病。
9.与《地位法》第6条第3款中的任何一点有关的申请人,除了提供本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文件,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出生、过去拥有苏联国籍的人员,或在俄罗斯联邦出生的人员,应当提供出生登记机关开具的出生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1974年版的苏联公民身份证可作为其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出生和具有苏联国籍的证明文件;
(2)没有劳动能力的、但有子女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员,应当提供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俄罗斯联邦授权的卫生机构和外国权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3)申请人父母中至少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和常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该申请人应当提供出生证明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或母的身份证和俄罗斯联邦授权卫生部门出具的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
(4)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住所的人应当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共同生活的、并有外国国籍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子女出生或被其收养以及共同生活的文件。
(5)在俄罗斯进行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使用其资金的单位领导人给内务机关的信函,说明其已实现了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数额的投资。
如果申请人与其亲属有不同的姓氏,则应提供相关的补充文件来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
10.如果申请书所附的证明文件是用外文书写的,则应提供经过公证的俄文译文。
11.本条例第9条中指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他们拥有住房的证明文件,或提供俄罗斯国籍的公民同意向其提供住房的文件,该公民应为已成年的、居住登记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12.在向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提交申请书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所有表示愿意在俄罗斯联邦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场,他们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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