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担保的条例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3年3月24日第167号决定批准)
一、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6条,本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为其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担保的办法。
二、邀请方为:
1、联邦国家权力机构;
2、外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处和领事机构;
3、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以及设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组织的外国代表处;
4、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
5、地方自治权力机构;
6、法人;
7、俄罗斯联邦公民和长期定居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
三、邀请方关于承担下述义务的担保函是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盟逗留期间提供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的担保:
1、在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为其提供的生活费用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并提供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结束后离开俄罗斯联邦所需要的资金;
2、邀请方为前来俄罗斯联邦从事劳务工作的外国公民提供的工资数额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3、邀请方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提供按规定办法办理的医疗保险单(如果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的话),或在必要时,为外国公民提供得到医疗服务的资金;
4、在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邀请方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国家权力机构确定的住房面积社会标准,为其提供居住保障。
四、作为邀请方的法人在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提供的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的担保函中,还要附有能够确保其履行本条例第三条指出的义务的收入(资金)证明。
五、邀请方在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或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地方内务机构)提出发放入境邀请函申请的同时,提供为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的物质、医疗和居住保障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