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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条例

  (三)、来俄进行正式或非正式访问及因公务目的来访的外国军用船舶的水手和军用飞行器机组人员;
  (四)、外国非军用船舶上的外国海员,如上岸、在俄罗斯联邦向外国非军用船舶开放的港口及港口城市临时逗留、或到城市乡村旅行不超过24小时者;
  (五)、根据航班时刻表在机场及车站停留的民用航空器机组成员、国际列车及国际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

第四章 在俄临时逗留和居留的外国公民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外国公民集中登记
  一、设立中央数据库对临时逗留和居留(包括临时居留和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中央数据库的设立、管理及其资料的使用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二、中央数据库及其资料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受到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二十七条 在俄联邦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公民的登记
  一、俄联邦主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自教育机构获得信息,对境内教育机构中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并将外国公民抵达及离开有关教育机构的信息通知联邦教育部门及地方内务部门。
  二、邀请外国公民来俄职业教育机构学习的联邦机关对此类外国公民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俄联邦境内的外国员工的登记

  地方内务部门对在俄临时逗留的外国员工进行登记,并将外国员工抵达、离开工作地点的信息通知联邦内务部门及地方劳动就业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登记
  联邦外交部门对下列外国公民进行登记:

  一、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馆长及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外交、领事机构之内居住为限;

  二、外国外交部持外交、公务护照来俄进行工作访问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来俄进行工作访问并依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际组织驻俄代表处成员、总部在俄的国际组织成员及其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代表处之内居住为限。

第五章 对外国公民在俄逗留及居留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外国公民在俄逗留及居留进行监督
  一、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对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居留、逗留及中转过境进行监督,但本条第二款所述外国公民除外。
  二、联邦外交部门对下列外国公民在俄临时逗留进行监督:
  (一)、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馆长及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外交、领事机构之内居住为限;
  (二)、外国外交部持外交、公务护照来俄进行工作访问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来俄进行工作访问并依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际组织驻俄代表处成员、总部在俄的国际组织成员及其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代表处之内居住为限。

  三、外国公民入境时须填写移民卡,并将该卡及身份证件向俄口岸边检人员出示。外国公民出境时须将移民卡交给俄口岸边检人员。边检人员须在移民卡上填写入出境记录。

  第三十一条 外国公民不遵守在俄逗留或居留期限的后果
  一、如外国公民在俄居留或临时逗留的期限被缩短,该外国公民须在三日内自俄联邦出境。
  二、如外国公民的临时居留许可或居留证被撤销,该外国公民须在十五日之内自俄联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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