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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条例

  (五)、在外国公民的居留地或停留地为其办理注册;

  二、下列活动的国家赋税可予免除:
  (一)、为外国公民赴俄联邦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学习办理邀请函;
  (二)、为从事慈善事业、提供人道主义协助、因急需治疗、严重疾病或近亲属死亡来俄的外国公民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三、根据本条规定所征收的国家赋税数额及支付方式由俄联邦确定。

第三章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外国公民的登记
  一、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须根据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入境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二、不满18岁的儿童,如跟随父母或父母的一方进入俄联邦,其登记手续与其父母同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公民登记方法
  一、地方内务部门凭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件对入境俄联邦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但本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所述的外国公民除外。
  二、入境俄联邦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须由本人或通过其邀请单位向地方内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三、入境俄联邦的外国公民在其居留地办理登记。如其在俄的居留地点发生变化,须在抵达新的居留地点后三日内进行登记。

  四、在俄临时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须每年到其住所所在的地方内务部门办理登记。

  五、外国非军用船舶上的外国海员上岸,或在俄联邦向外国非军用船舶开放的港口及港口城市临时逗留逾24小时,须凭其海员证件及边防检查部门在此类证件上所作的入境记录办理登记。
  六、外国公民如在俄临时逗留期间丢失入境证件不予办理登记。在此情况下根据其丢失证件的书面声明可获发临时证件,外国公民须在获得此临时证件后10天内在俄联邦出境。

  第二十二条 享有特权豁免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登记

  一、联邦外交部门为下列人员办理登记:
  (一)、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馆长及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外交、领事机构之内居住为限;
  (二)、外国外交部持外交、公务护照来俄进行工作访问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来俄进行工作访问并依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际组织驻俄代表处成员、总部在俄的国际组织成员及其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代表处之内居住为限;

  二、联邦外交部门向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颁发外交、公务或领事证件。此种证件的使用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国公民登记的必要文件
  外国公民登记须提供带有俄边防部门所作的入境记录的移民卡及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外国公民在旅馆登记
  旅馆及其他提供旅馆服务的机构须在外国公民入住当天将其入住日期、在该旅馆停留期限通知地方内务部门,并在外国公民离开之日将离开日期通知地方内务部门,以便将上述资料存入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立的中央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公民免除登记

  一、下列外国公民可免除登记:
  (一)、应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构邀请来俄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及政府代表团成员及其家庭成员;
  (二)、在俄停留不超过三天的外国公民,但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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