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条件发生变化或外国公民获准入境的因素已不存在,外国公民在俄临时逗留的期限可予相应地延长或缩短。
四、是否延长或缩短外国公民在俄临时逗留的期限由联邦及地方外交、内务部门决定。
五、根据免签证规定进入俄境的外国公民,在根据本法要求签订工作合同或关于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后,其临时逗留期限可延长至合同有效期满,但自入境之日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长外国公民在俄临时逗留期限由地方内务部门负责,并加注在移民卡上。
第六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
一、外国公民可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此种许可的限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有效期为3年。
二、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根据各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建议,并参考该联邦主体人口状况及安排外国公民的能力决定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限额。
三、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可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限额外获得临时居留许可:
(一)、出生于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过去曾具有苏联国籍或出生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二)、本人无劳动能力,其子(女)有行为能力并具有俄罗斯国籍;
(三)、父母中至少一人无劳动能力且具有俄罗斯国籍;
(四)、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并在俄有居所;
(五)、在俄投资额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额;
(六)、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四、地方内务部门根据在俄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向指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或外国公民在其居住国向俄联邦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提交的申请,在6个月内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拒绝颁发此类许可。
五、地方内务部门在审查外国公民关于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时可向安全、司法、税务、社会保障、卫生、移民等各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各有关部门须在接到咨询后2个月内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阻碍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
六、如外国公民关于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被拒绝,他有权在申请被拒之日一年后按照相同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
七、临时居留许可包含以下资料:外国公民的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写成)、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国籍、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及发证机关。
八、临时居留许可的颁发程序及申请材料种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七条 拒绝颁发或撤销临时居留许可的根据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撤销已颁发的临时居留许可:
一、主张强行改变俄罗斯联邦的宪政基础,或采取其他行为对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者;
二、资助、筹划、协助、从事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者;
三、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提交之日前5年内曾被行政驱逐或自俄境被遣返者;
四、使用伪造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因犯有严重罪行被法院宣判,判决已生效者;
六、因在俄联邦境内严重犯罪或在境外犯有被俄联邦法律认定为同等罪行而被判刑的人;
七、一年内多次(2次或2次以上)因违反俄联邦关于外国公民逗留(居留)法规被追究行政责任者;
八、无法证明可在俄最低生活标准之上无须国家帮助供养本人及家人者,但无劳动能力的外国公民除外;
九、入境俄3年后仍不能根据俄联邦法律的规定拥有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