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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7.3 如果当事任何一方不愿提出一名或多名独任仲裁员人选,任何一方可要求主席指定独任仲裁员。主席应在收到该请求后尽快作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
  7.4 对依第7.2和7.3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
  第8条 三名仲裁员的指定
  8.1 如果将指定三名仲裁员,当事各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该两名仲裁员选定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将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8.2 如果当事一方在收到当事另一方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未能将其已指定的仲裁员通知对方,则:
  (一)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以要求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或
  (二)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或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一方的有关请求后二十一(21)日内拒绝指定或未能指定仲裁员,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要求主席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8.3 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员被指定后的二十一(21)日内就选定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首席仲裁员应由指定机构指定,或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或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指定,则由主席依据第7条指定独任仲裁员的同样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8.4 对依第8.2或8.3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
  第9条 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9.1 如果仲裁涉及三方或更多方当事人,当事各方应尽力就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如果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当事各方未能就指定仲裁员程序达成协议,主席应在收到当事一方的请求后尽快作出仲裁员的指定。
  9.2 对依第9.1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
  第10条 向指定机构提供的资料
  10.1 依第7或8条的规定在要求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时,提出请求的当事一方应向指定机构提交仲裁通知的副本、产生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合约副本,以及如果合约不载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副本。指定机构可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指定机构认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料。
  10.2 如果提名一名或多名人选担任仲裁员,应写明他们的姓名、地址、国籍,并应对他们的资格作出说明。
  第11条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11.1 在依本规则指定仲裁员的过程中,主席应对当事各方在协议中就仲裁员资格提出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并保证指定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如果当事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主席还应考虑指定与当事各方具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的适当性。
  11.2 仲裁员无论是否为当事各方所指定,在依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应保持完全独立与公正,不应代表当事任何一方。
  11.3 准仲裁员应向指定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一方披露有可能造成对他的独立和公正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
  11.4 任何一位被指定或选定的仲裁员应向当事各方披露上述第11.3款所提及的任何情况,除非该情况已告知当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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