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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07)

  (四) 主席可决定异议费用,并决定承担人及承担金额。
  (五) 主席依本条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对此不得上诉。
  第十三条 更换仲裁员
  (一) 在仲裁过程中,如遇仲裁员死亡或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审理的情况,更换仲裁员的指定程序应当与被更换仲裁员的原指定程序相同。
  (二) 如遇仲裁员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或者在法律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适用本规则第十条至十二条对仲裁员的异议程序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更换仲裁员的指定程序。
  第十四条 仲裁员更换后重新审理
  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一至十三条被更换后,仲裁庭应当重新审理原已进行过的所有审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仲裁员被更换的,仲裁庭可酌情重新审理前述审理。
  第十五条 审理规程
  (一)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审理程序达成协议。
  (二) 当事人协议缺失或者本规则未载明审理规程的, 仲裁庭应当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以保障争议能够公平、迅速、经济及终局性地解决。
  (三) 首席仲裁员在征询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后,可以自行决定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提交书面陈述以及文件
  (一) 提交书面陈述以及文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但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行决定的除外。
  (二) 本条所称书面陈述的副本必须同时向仲裁庭和主簿官发送。
  (三) 主簿官在组庭后发出书面通知。申诉人接获通知时尚未发出申述书的,应当在收到组庭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应诉人发送申述书。在申述书中,应当详述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列明请求的救济及所有可量化的请求金额。
  (四) 应诉人应当向申诉人发送答辩书,对申述书中列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逐项说明承认或者否认的具体理由及其它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如下:
  1. 在收到申述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
  2. 在申述书和仲裁通知书一并提交情况下,在收到主簿官发出的组庭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五) 任何反诉应当与答辩书一并提交。
  (六) 除申述书和答辩书之外,仲裁庭还应当决定当事人必须进一步提交或者可能出示的书面陈述,并规定陈述交换的期限。
  (七) 由仲裁庭决定书面陈述提交期限的,不应超过45天。但仲裁庭认为情形适当的,可以延长提交期限。
  (八) 提交本条所称的任何书面陈述时,必须附上所有支持陈述的材料副本(包括当事人在以前陈述中未曾提交的)。
  (九) 在本规则规定或者仲裁庭决定的期限内,如申诉人未提交申述书,仲裁庭可以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或者类似的适当指示。
  (十) 应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案情陈述时间内未按仲裁庭指示的方式提出任何论点,仲裁庭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 争议点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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