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07)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第三版,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
  (一)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和管理。仲裁规则条款与仲裁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争议实质作出的决定,包括中期裁决、非正审裁决、部分裁决或者最终裁决;
  “仲裁中心”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它是依新加坡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担保)责任公司;
  “主席” 是指仲裁中心主席(含副主席);
  “主簿官” 是指仲裁中心主簿官(含助理主簿官);
  “简易程序裁决”是指依照附则一第三项作出的裁决;
  “仲裁庭” 是指独任仲裁员或者全体仲裁员(委任人数一名以上时)。
  第二条 通知送达及期间
  (一) 本规则所称的通知、函电或者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所述书面函电 可以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任何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及电传)或者任何其他有递送记录的方式送达。通知直接递交受送达人或者递送到受送达人的惯常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或者通讯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上述地址经合理查询未果的,则递送受送达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所地址或营业地址。
  (二) 通知、函电或者建议的递送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三) 本规则所称期间,应当自受送达人收到通知、函电或建议的次日起计算。如遇期间届满日期是受送达人居住地或营业地的法定节假日,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期间应计及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
  (四) 有关仲裁程序的通知、函电或建议,当事人应当抄送主簿官。
  第三条 仲裁通知
  (一) 发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诉人”) 必须向主簿官登记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附具文件:
  1. 将争议提交仲裁请求;
  2. 仲裁当事人及当事人代表(若有)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所有可知的联络方式);
  3. 发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者另行的仲裁协议及其副本;
  4. 发起仲裁所依据的引起争议或者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并尽可能附具合同副本;
  5. 简述争议的性质及情况,指明请求的救济并尽可能写明索赔金额;
  6. 陈述各方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或者申诉人提议的有关仲裁审理规程的任何事项;
  7. 确认仲裁通知副本(包括所有附具文件)已经送达或者正在送达应诉人;
  8. 有关法律适用规则的任何意见;
  9. 有关仲裁语言的任何意见;
  10. 登记费付款说明。
  (二) 仲裁通知还可以包括:
  1. 若仲裁协议缺欠仲裁员人数约定,申诉人可建议人数;
  2. 对仲裁员的提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