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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5、 专家证据
  (i) 仲裁庭应决定或双方当事人应达成协议,案件是否需要引用专家证据,如果需要,应确定哪些问题需要专家证据、专家的人数及作证的纪律。
  (ii) 如果仲裁庭已决定或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案件需要专家证据,则该决定或协议中应列明:
  (a) 是否每一方当事人均需引用专家证据;及/或
  (b) 是否仲裁庭应指定专家或顾问在技术方面提供协助(见仲裁法第37条)。
  (iii)当事人要引用专家证据时,以仲裁庭命令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方式对下列事项达成一个时间表:
  (a) 专家报告的交换;
  (b) 召开“无偏见”的专家会议,同意或缩小争议事项的范围;
  (c) 由专家起草一个备忘录,列明已经约定的问题以及仍存在分歧的事项;
  (d) 专家报告补充文件的送达;
  (iv) 仲裁庭命令或当事人协商同意,仲裁庭是否应根据专家报告来处理技术性问题,而不需要专家报告的作者提供口头证据。
  6、 预备会议的事项/中间裁决
  仲裁庭和当事人应在预备会议中考虑以下问题:
  (i) 什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要事项;
  (ii) 重要事项最好如何确定;
  (iii) 如果有一个或多个重要事项(如合同解释)在预备会议上予以确定,是否会节省时间及开支;
  (iv) 责任和损害是否应在一次庭审中确定还是分别确定。
  7、 当事人提问
  可以考虑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是否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问题,以及以何种方式提出。
  8、 庭审程序
  以下问题应作出指示:
  (i) 如果适用有关证据规则,并且通常是有关证据在庭审时提交的方式或格式的规则,应该怎么办;
  (ii) 允许证人作证的时间,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其观点的时间;
  (iii) 当事人的观点应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或二者综合的形式提出。
  9、 仲裁庭调查
  仲裁庭的调查对澄清事实有帮助吗?
  10、 检验
  参加试验或实验,或者检验争议中特定标的是否有助于仲裁庭?
  11、 文件
  (i) 如果可能,提供一致认可的文件清单及相关人员名单表;
  文件的归类(如不同题目归于不同卷宗,或按其他恰当的分类)以及文件归类日期;
  (ii) 避免收录不必要的文件;
  (iii) 如果材料数量很多,应考虑仅复印主要的文件卷,并提供核心部分。
  12、 提前阅卷
  (i) 在庭审前应尽可能早地向仲裁庭提供仲裁诉辩文件及其他适当材料(如专家报告)。
  (ii) 正常开庭后,是否需要在庭审过程中给仲裁庭留出单独阅读的时间(以减少若不如此将不得不朗读文件的时间)?
  13、 多方当事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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