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如果未首先给予其他当事人向仲裁庭陈述的合理机会,上述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d)裁决书的更正或解释可以书面形式写入原裁决书而生效,也可以单独的便函形式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而生效。上述更正或解释应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90日内进行方为有效,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延长此期限。
27、如果仲裁庭认为仲裁实体裁决部分应当公开发表,并且通知双方当事人将公开发表裁决书的意图,除非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21日之内告知仲裁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对公开发表,否则该裁决书将根据本协会现行生效的规定予以公开发表。公开发表的裁决书必须隐去当事人、当事人法定的或其他代表人、以及仲裁庭成员的名称。
文件的送达
28、当事人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与仲裁有关事项时,仲裁过程中需要送达的所有通知或其他文件,以及仲裁庭作出或签署的所有决定、命令和裁决均应送交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这些文件为有效送达当事人。
一般规定
29、最终裁决公开发表之日起三个月内,仲裁庭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其销毁文件和结案的意向,除非当事人在该通知发出后21日内另有要求,仲裁庭将按该通知办理。
30、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仲裁庭应按本规则的精神办理。
附件一
仲裁庭费用
(A)指定仲裁员费用
一方当事人指定或应该当事人请求代为指定仲裁员时,应当缴纳指定费用。该项指定费用数额应依照本协会委员会确定的现行标准计。除非当事人另外达成协议,指定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的费用应首先由申请人支付。
(B)预付金
(1)(a)对于开庭时间持续10日以内的,应向仲裁庭缴纳预付金每人每天250英镑,或由本协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的数额。预付金将由要求确定开庭日期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开庭日期的,由双方当事人平摊,并且应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后14日内支付,或者在开庭的第一天(开庭日)之前6个月内支付,两者取其中较晚的日期。如果逾期没有全额支付,仲裁 庭有权取消预定开庭日期,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7日内支付拖欠余额从而确保恢复预定的日期。
(b)持续开庭时间超过10日部分而不到15日的,上述(1)(a)项规定的预付金应按每天增加百分之三十计算,超过15日部分而不到20日的,按每天增加百分之六十计算,上述费用也可按仲裁庭意见,以不予退还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超过20日的开庭审理,仲裁预付金应按20日的费率计算,还要加上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对超过天数的数额。
(c)在将要对案件作出裁决或在庭审开始之后,案件得到和解,则在计算仲裁费用时,或者在案件和解的情况下计算应付仲裁庭的费用时,应适当考虑已经交纳的仲裁预付金。
(d)仲裁开庭日之前,或开庭日之时,或开庭日之后,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审理予以中止,或开庭日期予以取消的,除非当事人同意以不可退还的分期付款形式或其他方式支付,仲裁预付金将由仲裁庭决定:(i)如果开庭日之前,或开庭日之时,或开庭日之后3个月以内中止或取消开庭的,全额收取之;(ii)如果开庭日之前3个月以上中止或取消开庭的,收取百分之五十。另外,还可收取任何中间裁决费用及实际开支,或者从根据上述(ii)段规定的应退款项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