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三名仲裁员应是首席仲裁员;
(d)在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前或者第三名仲裁员未被指定时, 两名原仲裁员对仲裁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有权作出决定、命令以及相关的裁决;
(e)在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之后,决定、命令以及裁决应由全体或多数仲裁员作出;
(f)根据(e)款规定,在既达不成一致意见也未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应起决定作用。
9、 如果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公断人组成:
(a)一方当事人应在对方事人要求指定仲裁员的文件送达后 14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b)这样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他们被指定后的任何时间,并应在实体审理之前指定一名公断人,如果他们在仲裁任何有关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立即指定一名公断人;
(c)公断人应参加实体审理并且应在指定后获得如其 他仲裁员一样文件和其他材料;
(d)公断人可以参加庭审并且与原仲裁员进行商议;
(e)决定、命令以及裁决应由原仲裁员作出,除非并且直至他们在仲裁有关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立即向当事人和公断人发出书面通知,据此公断人应作为仲裁庭替换他们,享有与独任仲裁员一样的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的权力。
管辖
10、 仲裁庭的管辖权应扩展到职权范围内因交易所产生及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在仲裁庭发出准备作出裁决的通知前,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请仲裁庭对仲裁程序开始后新产生的争议作出决定。
仲裁庭费用
11、附件一中列明有关向仲裁庭支付费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除非本规则或附件一另有规定,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支付和承担。
仲裁程序
12、(a)仲裁庭应对当事人有权约定提交仲裁事项的所有程序 和证据问题作出决定。
(b)请求仲裁庭对仲裁程序或证据问题作出决定的申请,为一般规则,只有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合理机会对要作出的事项问题同意之后方能提出。
(c)双方当事人未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在仲裁过程中是否需要口头或书面证据、所需证据范围以及是否采纳对仲裁程序提出的意见。而双方当事人应努力尽早就是否只进行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或进行开庭审理达成协议。
(d)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就要作出的事项问题达成协议,申请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必须抄送对方当事人,该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作出答复,陈述反对申请的理由,同时抄送申请一方当事人。答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作出,或者经仲裁庭同意,可予以延长。
(e)除非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与仲裁员会晤(见第16条预备会议),仲裁庭应在收到申请书的答复后,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书的答复,或答复超过规定期限时,发出命令。
(f)与程序事项有关的通讯应迅速进行。
书面仲裁
13、(a)如果仲裁庭决定或双方当事人同意只进行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有义务约定适用何种程序并将其约定通知仲裁庭。通常采用经过适当修改的附件二所列程序。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则仲裁庭将发出适当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