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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仲裁中派其顾问或其他经适当指定的代理人。
  第15条 笔录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的开庭审理均应安排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仲裁员的最终决定承担笔录费用。
  第16条 翻译
  根据要求,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应提供翻译人员并支付翻译费用。翻译人员应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第17条 参加庭审
  与仲裁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有权参加庭审。仲裁庭有权在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时要求该证人离开庭审室。
  第18条 休庭
  仲裁庭基合理原因可以同意休庭。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休庭时,该要求应予批准。
  第19条 宣誓
  在仲裁庭组成为当事人接受后,每一名仲裁员都应按照本规则附录A中的誓言宣誓。如果案件是书面审理无须开庭的,仲裁员应进行书面宣誓。
  仲裁员应要求证人在按有资格人员提出的誓言宣誓后再作证。誓言的形式可以修改,用以包括作假证将受惩罚的声明。
  第20条 多数人意见
  仲裁庭有多个仲裁员组成时,仲裁庭的决定和裁决应依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除非某些情况下,仲裁协议中要求意见完全一致。仲裁条款中规定由两名当事人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另加一名公断人时,如果两名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意见,他们应指定一名公断人,公断人应考虑仲裁员不同观点的原因,并如同独任仲裁员裁定争议问题。
  第21条 庭审程序安排
  如果安排庭审,则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应由首席仲裁员指定。首席仲裁员应指示每方当事人或他们的顾问向仲裁庭的每位仲裁员提交一份认定其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声明,因而仲裁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自动申请回避。
  每一方申请人都应在庭审前提交一份反映其观点和请求的书面材料。
  首次开庭时,每一方当事人,或他们的顾问,应做一个公开声明来表明其观点。
  仲裁程序应以适合司法程序的方式进行。但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无必要予以适用。
  如果不清楚哪一方是申请人,仲裁庭应对此作出决定。仲裁庭应适用举证责任原则,如果仲裁庭取得多数意见,仲裁庭应决定,由于申请人不能证明其请求,则被申请人不需作进一步的举证,除非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准备在确定的庭审中出示的材料、证据及帐目的副本应最晚在开庭前一周提供给对方当事人或对方顾问及仲裁庭成员。欲在庭上作证的任何事实或专家证人也应至少在开庭前一周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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