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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b)两名仲裁员-由两名仲裁员自己决定的任意一名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c) 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其他两名仲裁员选出的首席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三、仲裁的提起

  第6条 仲裁程序基于仲裁协议提起
  根据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订立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请求仲裁的书面通知,而开始仲裁。
  在仲裁请求中,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应列明争议性质、有关损失数额;如有的话,应列明要求补偿的数额。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根据第25条规定在仲裁程序终结前,自由修改或增加仲裁请求事项。
  第7条 仲裁审理地点的确定
  除非另有约定,仲裁的审理将在纽约城由仲裁庭选定的地点进行。
  双方当事人应得到充分的通知,以便能亲自出席或派代理人出席庭审。

四、仲裁员的指定

  第8条 无资格担任仲裁员
  与裁决的结果将有或已有经济或个人利益的人,或仲裁前已获知争议事项详细情况的人不能作为仲裁员。
  第9条 对无资格担任仲裁员情况的披露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或开始仲裁前,所有仲裁员都应当披露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客观公平审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平裁决的任何情况。
  这样的披露事件应包括与以下人员之一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
  (a)仲裁当事人;
  (b)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或相关公司;
  (c)当事人顾问;
  (d)仲裁庭的其他成员。
  仲裁员或仲裁员当时的雇佣人与仲裁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 ,该仲裁员不得接受指定或担任仲裁员。
  收到仲裁员的披露声明后,当事人可以接受仲裁庭或要求仲裁庭某成员(或全体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该仲裁员应被告知回避理由,并根据第13条a款和b款的适用的规定退出仲裁庭,由他人替换其职务。但是,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认为回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退出,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申请回避人保留裁决作出后向美国有关地区法院上诉的权利。
  第10条 当事人的直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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