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在收到仲裁请求的详细情况28天内,被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一份答辩,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或者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那么被申请人将被禁止再提交答辩,答辩视为终止;
(c) 如果被申请人希望提起反请求,反请求的详细情况应当随答辩一起提交;
(d) 在收到答辩及反请求(如果有)28天内,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答复(及对反请求的答辩,如果有),但是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或者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那么申请人将被禁止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材料交换视为终止;
(e) 在收到对反请求的答辩(如果有)14天内,被申请人可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对反请求答辩的答复,在上述期限或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届满或者,如果提前提交对反请求答辩的答复,在提交时,材料交换终止;
(f) 任何进一步的材料只有在得到仲裁员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
(g)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8.5(b)或(d)条规定被禁止提交答辩或者对反请求的答辩时,其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仍将被要求证明他们在请求中或者反请求中提出的任何观点。
8.7 在材料交换终止之前或之后,仲裁员可以就仲裁中所有进一步的程序步骤给出详细的指示并作出适当的时间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关于任何材料的修改,扩展,或以某些其他形式出现,或者关于提交材料期限的任何 延长或改变;
(b)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披露和提交;
(c) 事实问题的证人关于证据声明的交换;
(d) 专家人数和类型及他们报告的交换;
(e) 专家之间的会议;
(f) 审理安排;
(g) 审理将采取的程序;
(h) 给予的口头陈述或者询问证人或相互询问证人的时间。
8.8 仲裁员可以在任意时间要求向其书面提交下述材料:
(a) 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意见;
(b) 试图向证人提出的问题;
(c) 证人对指定问题的回答。
第九条 裁决
9.1 任何裁决都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日期,并由仲裁员(或者,如果有多名仲裁员,所有同意该裁决的仲裁员)签字,并且应当包含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仲裁员作出这样的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裁决是根据双方的协议作出的。
9.2 仲裁员可以以草稿或建议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裁决,并且可以自由决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意见或建议,但应遵循他限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