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如上要求的电子签字应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字。
第十八节 与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字有关的推定
(一)在涉及可靠电子记录的任何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应当推定该可靠电子记录自特定时间起处于安全状态,未经改动。
(二)在涉及可靠电子记录的任何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
1.可靠电子签字是与其相关人的签字;
2.随附可靠电子签字的人的意图在于签署或批准电子记录。
(三)当缺乏可靠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时,本章不应当用以做出与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的任何推定。
(四)在本节内
“可靠电子记录”系指依据第十六节或第十九节视为可靠电子记录的电子记录;
“可靠电子签字”系指依据第十七节或第二十节视为可靠电子签字的电子签字。
第六部分 数字签字的效力
第十九节 附带数字签字的可靠电子记录
如果数字签字依据第二十节是可靠的电子签字,那么以它签署的电子记录的那部分应当被视为可靠电子记录。
第二十节 可靠数字签字
在使用数字签字签署电子记录的任何部分时,如果满足下列条件,数字签字应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字--
(一)数字签字是在有效证书的使用期内产生,而且经过证书上所列的公用钥匙的确认;
(二)由于下述原因证书被视为值得信任,证书中的公用钥匙确定某人的身份--
1.证书是由按第四十二条运作的认证机构所签发;
2.证书是由位于新加坡以外的认证机构所签发,且该认证机构获得了第四十三条项下的管理人的认可;
3.证书是由政府部门、国家机关和部长批准的法定法人所签发;这些机构是在部长依照条例要求或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认证机构的职能;
4.当事人明示同意在他们(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使用数字签字作为安全程序,而且数字签字能通过发端人的公用钥匙得到准确确认。
第二十一节 与证书有关的推定
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否则可以推定,如果订户接受了证书,由获得许可的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上所列的信息是正确无误的(未经确认的订户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节 不可靠的数字签字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如考虑到在如下因素的情况下对数字签字的依赖是不合理的,则依赖电子记录数字签署方式的人承担作为已签署电子记录的签字或证明的该数字签字无效的风险:
(一)依赖人所知晓或已经注意到的事实,包括证书上列明的所有事实或以提及方式纳入的事实;
(二)如果知晓,电子记录数字签署的价值或重要性;
(三)依赖于电子记录数字签署方式的人与订户之间的交易过程,以及除数字签字之外任何可获得的可靠或不可靠的标记;
(四)任何贸易惯例,特别是通过可信任系统或其他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
第七部分 与数字签字相关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三节 对于证书的可预测依赖
可以预计到,依赖于数字签字的人同样会对包含可确定数字签字的公用钥匙的有效证书产生依赖。
第二十四节 公布证书的前提
如果某人知晓下列事实,他不能公布证书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认识的人对证书产生依赖或对证书提及的验证公用钥匙的数字签字产生依赖--
(一)证书上所列的认证机构并未签发此证书;
(二)证书上所列的订户并未接受此证书;
(三)证书已被撤销或中止,除非这种公布的目的在于确认撤销或中止以前生成的数字签字。
第二十五节 带欺诈目的的公布
任何人为了欺诈或非法目的而有意生成、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证书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处以不超过2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