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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电子交易法(新加坡)

1998电子交易法(新加坡)
(1998年6月29日由议会通过, 1998年7月3日经总统批准)


  本法对电子交易的安全和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予以规定,同时对《解释法》(1997年修订版第一章)和《证据法》(1997年修订版第九十七章)进行了相关的修订。
  由新加坡议会建议并通过,经总统批准实施如下: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节 简称和生效
  (一)本法可以被引述为《电子交易法1998》。本法按照部长规定的日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开始生效。
  (二)对于本法的不同条款,部长可以规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第二节 术语的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非对称加密系统”是指能产生一对可靠钥匙的系统,包括一个用以生成数字签字的私人钥匙和一个用以确认数字签字的公用钥匙;
  “授权官员”是指按照第五十条节规定的管理人所授权的人;
  “证书”是指为支持数字签字所签发的记录,意在确认持有特定配对钥匙人的身份和其他重大事项;
  “认证机构”是指签发证书的个人或组织;
  “认证办法声明”是指由认证机构所发布的声明,明确其在签发证书中采用的做法;
  “管理人”是指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委任的认证机构管理人,包括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委任的认证机构副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
  “匹配”是指与某一公用钥匙或私人钥匙相关,表明属于同一配对钥匙;
  “数字签字”是指通过非对称加密系统和散列功能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字,以使一个拥有初始的未变换的电子记录和签字者公用钥匙的人能够精确地确认--
  1.该改变是否由使用与签字者公用钥匙相匹配的私人钥匙产生的;及
  2.原始电子记录是否因改变而被警示;
  “电子记录”是指在某一信息系统中或从系统传送到另一系统的过程中经由电子、磁学、光学或其他手段生成、传递、接收或储存的记录;
  “电子签字”是指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实施或采纳电子签字是为了确认或批准电子记录;
  “散列功能”是指将一组比特序列映射或变换成另一组的短小算法,能产生如下的散列结果--
  1.输入同样的一项记录进行运算时每次都会产生相同的散列结果;
  2.运算产生的散列结果从计算原理上说不可能推论或还原成一项记录;
  3.从计算原理上说,使用该算法两个不同的记录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散列结果。
  “信息”包括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和数据库。
  “配对钥匙”是指在非对称加密系统中,一个私人钥匙和与之有数学关系的公用钥匙,且公用钥匙能确认用私人钥匙产生的数字签字。
  “获得许可的认证机构”是指根据第四十二条的任何规定从管理人处获得许可的认证机构。
  “证书的使用期”从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上所载明的日期和时间起算(如果证书载明从延后的日期起算,按此延后日期),结束于证书所载明的到期日期和时间,或被提前撤销或中止。
  “私人钥匙”指配对钥匙中用以产生数字签字的钥匙。
  “公用钥匙”指配对钥匙中用以确认数字签字的钥匙。
  “记录”指能够记载、储存或者以其他方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或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体上,并能以可读方式还原的信息。
  “储存系统”是指储存和还原证书或者与证书相关信息的系统。
  “撤销证书”是指从某一特定时间起,永久结束证书的使用期。
  “法律规定”包括成文法;
  “安全程序”是指为满足下列目的而采取的程序--
  1.确认某一电子记录归属于特定某人;
  2.从某一特定时间点开始,侦测电子记录在传递、接收和储存过程中的错误或篡改之处;
  它可能需要使用算法、代码、文字或数字的甄别、加密、应答或承认程序或者类似的安全设施。
  “签字”或“签名”和其语法上的变化均包括个人使用或采取的任何符号,或执行或采用的任何方法或程序,以确认一项电子记录,包括电子或数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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