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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美国)

  (十二)州
  “州”一词包括哥伦比亚区和美国的领土和领地。
  (十三)交易
  “交易”一词指与商业、消费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商业事务有关的一个或一系列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下述进行销售、租赁、交换、许可或其他处置:
  1)个人财产,包括物品和无形资产,
  2)服务和
  3)任何由此产生的组合;及
  2.对不动产或由此组合所产生的孳息的销售、租赁、交换或其他处置行为。

第107节 生效日期

  一、一般性
  除了第二款的规定之外,本篇将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
  二、例外
  (一)记录留存
  1.一般性
  在遵守下述第2小段规定的前提下,本篇关于记录被留存的要求的规定应在200i年3月1日生效,留存记录的要求依据以下法律--
  (1)联邦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或
  (2)由州管理机构施行或通过的州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2.未决规则制定的迟延效力。
  如果在2001年3月1日,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已宣布、建议或启动了一个尚未完成的规则制定程序,以便根据第104节第二款(三)项制定一项关于第1小段所述的要求的法规,则本篇关于此种要求的规定应在2001年6月1日生效。
  (二)确定的担保或保险贷款
  关于涉及贷款担保或贷款担保委托的交易(如1990年《联邦信用改革法案》第502节所定义的),或涉及联邦信用附录、美国预算、FY2001中所列的项目,本篇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后仅适用于由美国政府订立的此类交易,以及设定、保险或担保的任何贷款或抵押。
  (三)学生贷款
  关于依据贷款申请或依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第4篇所设定并提供给消费者的贷款的任何记录,本法第101节第三款于
  1.教育部部长公开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第432节第十三款下已修订的本票之时;或
  2.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适用,以先者为准。

第二篇 可转让的记录

第201节 可转让记录

  一、定义
  为本节的目的:
  (一)可转让记录
  “可转让记录”一词指电子记录--
  1.是《统一商法典》第3条项下的票据,如果该电子记录是书面的;
  2.电子记录的发布者明确同意此记录是可转让记录;和
  3.与不动产担保的某项贷款有关。可转让的记录可以用电子签字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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