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为标准
1.精确性、记录完整性和可获得性
尽管存在第(二)项3.3)的规定,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可以对第101节第四款规定以规定行为标准,保证需要留存记录的精确性、记录完整性和可获得性进行解释。此种行为标准可以一种如违反第(二)款3.3)可强制要求的方式来规定,如果此要求
(1)为重要的政府目的服务;及
(2)与上述目标的实现有实质性的联系。
本项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予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为遵守第101节第四款而要求使用一种特定的软件或硬件的权力。
2.书面或打印形式
尽管存在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可以解释第101节第四款是要求以有形的打印或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如果--
(1)施加此要求,是因为存在与法律强制执行或国家安全有关的政府的切身利益;和
(2)施加此要求对实现此利益至关重要。
(四)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例外
第(二)项3.3)的规定不适用于约束任何联邦或州政府或其所属的任何代表或机构的有关采购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三、其他限制
(一)禁止再强加书面要求
第二款的任何规定(其第(三)项2.的规定除外)均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强制要求或重新要求记录必须是有形的打印或书面形式的权力。
(二)继续履行政府消除文书工作法案的义务
第一或第二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任何联邦管理机构在《政府消除文书工作法案》(《公共法》105 277的第XVII篇)下的义务。
四、免除同意条款的权力
(一)一般性
联邦管理机构可以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务中,在公告并给予公众评议的机会之后以发布法规或命令的形式,无条件地免除某一种指定的、与第101节第三款的同意有关的要求的记录,如果此项免除对消除电子商务的实质负担是必要的,而且不会增加对消费者损害的实质性风险。
(二)招股说明书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30天内,证券和外汇委员会应依据第(一)项发布法令或命令免除第101节第三款要求提供的任何记录,以使广告、销售手册或其他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发布的关于证券或关于发布者的信息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0)(A)项下的招股说明书的定义之外。
五、电子代理信件
联邦通讯委员会不应认定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委员会规则规定的通讯服务合同或选择改变运送人的代理信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仅仅因为它的形式或许可使用了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
第105节 研究
一、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