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一)项对合同或其他记录保留的要求不适用于其惟一目的是使合同或其他记录得以发送、传送或接收的信息。
(三)原件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记录要以原件的形式提供、获得或保留,或是规定了合同或其他记录不以原件的形式提供、获得或保留的后果,符合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记录即满足此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的要求。
(四)支票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留存支票,依据第(一)项规定留存支票正、反面信息的电子记录即满足此项要求。
五、保留合同和其他记录的精确性与能力
尽管存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有关州之间或外国商业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是书面的,而电子记录的形式不符合可被保留和准确再生成以备有权留存合同或其他记录的各方或某人日后查用的要求,则可以否认该合同或其他记录的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六、接近
本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在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下有关任何警告、通知、信息披露或其他需要邮寄、展示或公开附着的记录的接近。
七、公证和确认
如果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交易的签字或记录通过公证、确认、证明或宣誓作出,而电子签字人被授权此项行为,同时按其他可适用的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要求包含在内的所有其他信息均附着于或在逻辑上与此签字或记录有联系,则满足了此项要求。
八、电子代理
不得仅因为合同或其他记录的订立、生成或传递与一个或多个的电子代理的行为有关就否认此种有关州之间或外国商业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只要任何此类电子代理的行为可以合法地归于义务人。
九、保险
国会的具体意图是本篇和第二篇适用于保险业。
十、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依当事人指示行事的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以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形式签定合同的,可以不对当事人依合同同意的电子程序中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如果--
(一)代理人或经纪人没有疏忽大意或故意侵权的行为;
(二)代理人或经纪人没有涉及该电子程序的发展或设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