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意之前,已被提供了一个关于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硬件和软件要求的声明;
(2)以能够合理地证明消费者可以接触到电子形式信息的方式通过电子形式同意或确认他或她的同意,这种电子形式将被用于提供信息,且信息是同意的内容;
4.消费者依据第1项的规定作出同意之后,如果在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方面的变化产生了重大风险,即消费者将不能调取或保存变化以后的电子记录,而这些电子记录正是同意的内容,电子记录提供者--
(1)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有关下述内容的声明,
a.修改后的使用和保存电子记录的硬件和软件的要求,和
b.有权撤销同意,且不收取任何撤销费用,不施加在第2小段 (1)未规定的条件与后果,和
(2)仍然遵循第3小段。
(二)其他权利
1.对消费者保护的保护
本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提供给消费者或使消费者获得的任何信息披露或其他记录的内容或时间;
2.证明或确认
如果在本法之前颁布的一部法律,明确地要求记录需要以证明或确认收讫的特殊方法来提供或获得,只要此方法提供了证明或确认收讫(无论要求哪一种),则该记录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提供或获得。
(三)未获得电子同意或同意确认的效力
消费者执行的合同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得仅仅因为依据第(一)项第3小段(2)的规定,消费者未获得电子同意或同意的确认而被否认。
(四)预期效力
消费者对同意的撤销不应影响消费者撤销行为实行之前依据第(一)项提供或获得的电子记录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消费者对同意的撤销在记录提供者收到撤销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生效。不符合第(一)项第4小段的,依消费者的选择可以被认为是为本款目的对同意的撤销。
(五)事先同意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篇生效日之前消费者已同意接受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允许的以电子形式向其提供或获得的任何记录。
(六)口头通讯
口头通讯或口头通讯的记录为本条目的不符合电子记录的条件,但准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同和记录的保留
(一)精确性和可获得性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要被保留,通过保留合同或其他记录中的电子记录信息符合如下条件的,即满足了此项要求
1.精确地反映合同或其他记录中阐明的信息;
2.可供所有依照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有权调取信息的人,在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要求的期间内,以一种可以准确再生成的形式,无论传输、打印或其他,保留以供日后查用。
(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