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根据《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属于信托财产的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信托注册,或根据信托法第38条规定请求信托财产的恢复时,遵照第一项规定。<修改1981.07.30>
第五十六条 :信托注册的取消申请
①属于信托财产的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通过转让不属于信托财产时的信托注册的取消,应以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转让注册之申请和相同申请书办理申请。<修改1981.07.30>
②因信托结束而属于信托财产的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相关权利被转让时,遵照第一项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因受托人变更的转让注册申请程序
受托人变更后申请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转让注册时,应在申请书上附加证明其变更的附加文件。<修改1981.07.30>
第五十八条 :因结束受托人任务的转让注册申请程序
注册申请程序
受托人的任务因死亡、破产、无资格、有限资格或法院、主管部门的免职命令而结束时,只有新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可申请第五十七条的转让注册。受托人法人的任务因其解散而结束时,亦相同。
第五十九条 :专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册委托
①法院或主管部门选任或免职信托管理人时,专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册视为委托给专利厅长。
②法院或主管部门免职受托人时,遵照第一项规定。
第六十条 :因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注册委托
①法院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时,专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册视为委托给专利厅长。
②主管部门变更信托条款时,遵照第一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信托原本上的职权注册
依据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专利注册原本上进行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转让注册时,专利厅长应通过职权在专利信托原本上办理此注册。<修改1981.07.30>
第六十二条 :变更信托事项的注册申请
①除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外,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各小项变更相关专利信托原本上的注册,限于附加证明其变更的文件时只有受托人办理申请。
②收益人或委托人,对受托人可办理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请。
③关于根据第二项规定的申请,遵照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免职受托人的簿记
根据第59条第二项规定将受托人的免职注册到专利信托原本上时,专利厅长应通过职权在专利注册原本上记载其意思。
附则<第六十九79号,1973.12.31>
①施行日期:本命令自1974年1月1日起实施。
②对专利原本的经过措施:实施本命令时,依照原先规定的专利原本视为遵照本命令。
③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经过措施:实施本命令时,根据原先规定提交给专利局的注册申请文件视为遵照本命令提交。
附则<第7898号,1975.12.26>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则:专利厅职务制度<第9101号,1978.07.26>
①施行日期: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省略
③其他法令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