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预告注册的取消
①如果对第三条第一项诉讼裁决不予接受、或对提出此项者宣布败诉时,或对诉讼不予接受,或提出此项者放弃请求时、或请求和解时;1审法院在委托书上附加裁决书原本或不予接受原因、放弃请求或和解证明文件,将预告注册的取消交给专利厅长处理。<修改1981.07.30>
②符合下列各项时,专利厅长应通过职权取消预告注册。<修改1997.06.26>
1、确定根据第三条第一项2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决定或不予考虑专利异议申请时。
2、具有对根据第三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申请的决定或不予考虑申请时。
3、根据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审判请求、再审请求、提出诉讼或不予考虑的上诉,符合以下各小项时:
1、审判请求、再审请求、提出诉讼或不予考虑上诉的审查判决或判决被确定时。
2、.审判请求、再审请求、提出诉讼或上诉无理由的审查判决或判决被确定时。
3、具有审判请求、再审请求、提出诉讼或不予考虑上诉时。
4、具有审判请求、再审请求或对诉讼上级审判的预告注册时。
②除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况外,因注册原因无效或取消的注册办理取消或恢复而成为其他预告注册原因的事实被取消时,专利厅长应通过职权取消预告注册。
第五十条 :具有利害关系第三者时的注册取消
申请注册取消的人员与注册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在申请书上应附加其承诺书或可与其对抗的裁判原本。<修改1981.07.30, 1999.06.03>
第五节 信托相关程序
第五十一条 :注册权利人及注册义务人
在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信托注册上,受托人视为注册权利人,委托人视为注册义务人。<修改1981.07.30>
第五十二条 :申请专利
①根据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信托财产的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信托注册,受托人能够办理申请。<修改1981.07.30>
②根据信托法第38条规定请求信托财产的恢复时,遵照第一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程序
①申请信托注册时,应在申请书上附加记录下列各项事项的文件:<修改2001.06.27>
1、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的姓名、地址(法人的名称及营业场所所在地);
2、信托管理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称及营业场所所在地);
3、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5、信托终止原因;
6、其他信托条款。
②专利注册原本上进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信托注册时,专利厅长应通过职权对同条款各小项事项进行专利信托原本注册。
第五十四条 :代位申请程序
①收益人或委托人可代替受托人办理信托注册的申请。
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请,遵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此时,在申请书上应附加证明注册目的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为信托财产的文件。<修改1981.07.30>
第五十五条 :信托注册的同时申请
①信托注册,应与根据信托的专利权转让、或专利权外的权利设定、或转让注册的申请相同的申请,办理申请。但是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收益人,或委托人替代受托人申请信托注册时,则不同。<修改200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