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设定专用实施权的注册时,在申请书上应记录下列各项事项:
1、需设定的专用实施权范围;
2、注册原因的代价。如果已规定其支付方法或支付时期时,记录其事项。
②申请专用实施权的转让注册时,在申请书上应记录需转让的专用实施权范围。
③与专利发明的实施事业一同转让专用实施权时,遵照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第四十一条 :许可普通实施权的专利权之注册申请
关于专利权申请注册下列各项事项上,其专利权具有根据法律第98条规定的普通实施权时,同时对其普通实施权也应申请相同事项的注册。<修改1990.08.28, 1999.06.03>
1、转让;
2、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
第三节 质权相关程序
第四十二条 :质权设定的注册申请
①申请质权设定的注册时,在申请书上应记录下列各项事项:<修改1990.08.28, 2001.06.27>
1、质权目的之权利的表示;
2、债券额;
3、注册原因规定存属期限、利息提出、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相关事项时,具有根据法律第121条规定的合同时,具有民法第334条附文规定的约定时或其债券上附加条件时,规定其内容的事项或条件;
4、债务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称及营业场所所在地)。
②为担保不以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债券而申请质权的设定注册时,在其申请书上应记录其债券价值。<修改1981.07.30>
第四十三条 :处分质权时的注册申请
转让或放弃质权时,关于注册申请遵照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转让部分债券等的转让注册申请
因债券的部分转让或代位利息等申请质权转让注册时,在申请书上应记录转让或代位利息目的的债券价值。<修改1981.07.30>
第四节 取消相关程序
第四十五条 :因放弃的注册取消
因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相关权利之放弃的注册取消,可只以注册名义人进行申请。
第四十六条 :因死亡的注册取消
因其权利人的死亡而专利权外的权利被取消,在申请书上附加证明其死亡的户口原本或初本及其他可证明相关事实的文件时,可只以注册权利人申请注册取消。<修改1981.07.30>
第四十七条 :注册义务人地址不详不明时的注册取消
①注册权利人因注册义务人地址不详而不能申请注册取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申请公示催告。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进行公告催告申请而具有除权判决时,在申请书上附加其原本而只通过注册权利人申请注册取消。<修改1981.07.30, 1999.06.03>
③第一项情况,在申请书上附加债券证书或原本票据及已注册债务的履行证书时,注册权利人能够申请与质权相关的注册取消。
第四十八条 :假注册的取消
①假注册的取消,假注册名义人能够办理申请。
②申请书上附加假注册名义人的承诺书或裁决书原本时,注册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假注册取消。<修改1981.07.30, 199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