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申请的不受理
①符合下列各项的情况时,专利厅长不予受理注册申请。但是可补充申请不足部分时,申请人在申请当天进行补充时则不同。<修改1981.07.30, 1990.08.28, 1999.06.03, 2001.06.27>
1、申请注册的事项为非注册内容时;
2、申请书不适合方式时;
3、在申请书上记录的专利号码或注册目的之权利不符合专利原本时;
4、在申请书上记录的注册义务人不符合专利原本时。但是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况除外;
5、申请人为注册名义人时,其表示不符合专利原本时。但是申请更改或变更注册名义人的注册时除外;
6、删除<2001.06.27>
7、在申请书上记录的事项,不符合证明注册原因的文件时;
8、在申请书上未附加所需文件时;
8之2.、根据第三十一条2规定虽受到提交命令,但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交文件时;
9.
未缴纳注册税及注册费时。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不受理申请时,应向其申请人通知理由并限期给予阐明的机会。但是,第一项第八小项2的情况时,可不给予阐明的机会。<修改2001.06.27>
第三十五条 :行政区域等的变更
如有行政区域或其名称的变更时,在专利原本上记录的行政区域或其名称视为已变更。
第三十六条 :错误或遗漏的通知
①结束注册后如发现其注册上存在错误或遗漏时,专利厅长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向注册权利人和注册义务人等相关人员通知其意思。<修改1980.12.24>
②注册为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债券者申请时,专利厅长也应向其债券人给予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通知,注册权利人、注册义务人或债券人为2人以上时,可只通知其中1人。<新设1990.08.28>
第三十七条 :通过职权的更正
①结束注册后发现的注册上错误或遗漏为专利厅或专利审查工作人员的过失时,除注册上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外,专利厅长应及时更正其注册并以文件形式将其意思通知给注册权利人和注册义务人。<修改1980.12.24, 1997.06.26>
②第一项情况时,遵照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修改1990.08.28>
第三十八条 :工厂财团等注册的变更等
符合《工厂典当法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工厂财团或具有属于以此为准之意思的注册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相关权利被变更或取消时,专利厅长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将其意思通知给管辖注册所。
第二节 实施权等相关程序
第三十九条 :普通实施权设定等的注册申请
①申请设定普通实施权的注册时,在申请书上应记录下列各项事项:
1、设定之普通实施权的范围。
2、注册原因的代价。如果已规定其支付方法或支付时期时,记录其事项。
②申请普通实施权的保存或转让注册时,应在其申请书上记录需保存或转让的普通实施权的范围。
③与专利发明的实施事业和一同转让普通实施权时,在申请书上应附加证明此内容的文件。
第四十条 :专用实施权之设定等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