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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权注册令

  债券者根据《民法》第404条规定代替债务人申请注册时,应在申请书上记载下列各项内容并附加证明其代位原因的文件:<修改2001.06.27>

  1、债券人及债务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为其名称及营业场所所在地);

  2、代位原因。

  第二十八条 :取消权利相关事项的记录
  注册原因规定取消注册目的权利的相关事项时,在申请书上可记录该事项。<修改2001.06.27>

  第二十九条 :股份等的记录
  ①注册权利人为2人以上并在注册原因上规定股份相关事项时,在申请书上可记录其股份。申请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部分转让注册时,亦相同。<修改1981.07.30, 2001.06.27>

  ②注册权利人为2人以上并具有根据法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包括在法律第100条第五项上遵照时)规定的约定或根据《民法》第268条第一项附件规定的约定时,可记录在申请书上。<修改1990.08.28, 2001.06.27>

  第三十条 :被取消注册的恢复
  申请被取消注册的恢复上如有注册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时,在申请书上应附加其承诺书或与其对抗的裁判原本。<修改1981.07.30, 1999.06.03>

  第三十一条 :户口原本的附加
  符合以下各项时,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附加户口原本或初本及证明其他相应事实的文件。<修改1999.06.03, 2001.06.27>

  1、注册原因为继承及其他普通继承时;

  2、申请人为注册权利人或注册义务人的继承人及其他普通继承人时;

  3、删除<2001.06.27>

  第三十一条 2:专利厅长命令提交的文件

  ①检讨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及附加文件的结果,专利厅长认为有必要对申请人进行具体确认时,可限期命令提交下列各项文件。

  1、申请人的户口等、初本、身份登记证等、初本(外国人的国籍证明书)及其它可证明申请人的文件。

  2、法人申请人时,证明法人的文件。

  3、申请人的印章证明书(应为做成后6个月内,没有印章证明制度的外国人时,以此为准的证明书)。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专利厅长命令提交文件时,应通知其理由并限期给予阐明的机会。[本条新加2001.06.27]

  第三十二条 :附加文件等的省略]
  ①同时以2份以上申请书申请注册并在各申请书上附加的文件内容相同时,在1份申请书上附加此文件,在其他申请书上记录其意思后可省略相应文件的附加。

  ②关于其他事件已向专利厅长提交应在申请书附加的文件者,在其事项上无变更时,可在申请书上记录其意思并可省略相应文件的附加。但是专利厅长认为特别必要时,可命令提交相应文件。

  ③关于2件以上事件,根据第三十一条2规定受到提交命令的文件内容相同时,遵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新设2001.06.27>

  第三十三条 :注册顺序
  ①通过申请的注册,应遵照受理次序。

  ②通过职权的注册,应遵照发生注册原因的次序。但是专利权设定的注册,应根据法律第79条规定自产业资源部令规定,遵照缴纳第1年起至第3年度专利费的缴纳书受理次序进行注册。<修改1981.07.30, 1990.08.28, 1993.3.6, 1995.10.19, 199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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