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预告注册的委托
如提出第三条第一项的审判请求时,法院视为在委托书上附加持有的原本或初本后将其预告注册委托给专利厅长。
第二十三条 :通过职权的预告注册
如有第三条第一项2至第七项申请、请求、审判请求或上诉时,专利厅长应以职权办理其预告注册。但是对同条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提出请求、审判请求或上诉的预告注册,仅限于具有专利审判院长通知时。[全文修改1997.06.26]
第二十四条 :申请书
①需办理根据本命令的注册人(以下称为“申请人”),应每件做成产业资源部令规定的申请书并提交给专利厅长。<修改1990.08.28, 1993.3.6, 1995.10.19, 1999.06.03>
②申请人应在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书上记录以下各项并签字、盖章。但是产业资源部令未规定时,可省略盖章。<修改1990.08.28, 1993.03.06, 1995.10.19, 1999.06.03, 2001.06.27>
1、专利号码。
2、注册目的为专利权外的其他权利时,其权利的表示。
3、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称及营业场所地点)。
4、申请人如有代理人时,其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或营业场所地点(代理人为专利法人时,其名称、事务所所在地及被指定律师的姓名)。
5、外国注册权利人的国籍。
6、注册原因。
7、注册目的。
8、根据其他另行规定的记录事项。
[全文修改19807.07.01]
第二十五条 :合并申请
两个以上的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的注册,限于相同的注册原因及目的可申请相同的申请书。<修改1981.07.30>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所需的附加文件
①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书上,应附加下列各项文件。但是关于第三项或第四项文件,专利厅长以其他方法证明时,可不必提交。<修改1975.12.26, 1980.12.24, 1987.07.01, 2001.06.27>
1、证明注册原因的文件;
2、对注册原因要求第三者的许可、认可、同意或承诺时,证明获得其许可、认可、同意或承诺的文件;
3、删除<2001.06.27>
4、删除<2001.06.27>
5、删除<2001.06.27>
6、通过代理人申请注册时,证明其代理权的文件;
7、删除<1980.12.24>
8、根据其他规定应附加的文件。
②第一项第一小项文件具有执行力的判决时,无需附加同项第二小项文件。<修改2001.06.27>
③如要求第一项第二小项文件时,在申请书上第三者签字、盖章后可代替附加其文件。
④不依照第一项规定,注册原因放弃专利权外的专利相关权利时,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书上应附加下列各项文件:<修改2001.06.27>
1、根据第一项各小项规定的文件;
2、外国申请人的国籍证明书;
3、法人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印章证明书(应为做成后6个月以内,如没有印章证明制度的外国人时,以此为准的证明书)。
⑤删除<2001.06.27>
⑥删除<2001.06.27>
第二十七条 :债券者的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