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依照职权的注册
符合下列各项的注册,专利厅长应行使职权。但是符合第四项至第八项的注册仅限于专利审判院长通知时。<修改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专利权的设定、取消(放弃的除外)、恢复及存属期限的延期。
1之2.、决定根据法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确定。
2、采用、实施根据法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权。
3、在修订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普通实施权设定,取消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定义及取消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权。
4、确定根据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条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审查判决。
5、确定根据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6、确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法院判决。
7、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大法院判决。
8、恢复根据审判或再审的明细或图纸的修改或修改无效或根据再审的修改。
8之2、修改根据专利异议申请决定的明细或图纸。
9、取消因混淆的专利实施权、普通实施权或质权。[全文修改1990.08.28]
第十五条 :注册申请
①除法令有特殊规定外,注册权利人及注册义务人应共同申请专利注册。
②第一项情况,在申请书上附加注册义务人的承诺书时,只有注册权利人才能办理申请。
第十六条 :依照判决或继承等的注册申请
依照判决的注册只以胜诉的注册权利人或注册义务人,依照继承及其他普通继承的注册只以注册权利人办理注册申请。[全文修改1999.06.03]
第十七条 :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之注册申请
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之注册,只有注册名义人可办理注册申请。<修改1999.06.03>
第十八条 删除<2001.06.27>
第十九条 :假注册的申请
①假注册如在申请书上附加假处分命令的正本时,只有假注册权利人才能办理申请。
②删除<1981.07.30>
第二十条 :处分限制等的注册委托
①关于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限制处分或解除其限制时,法院视为在委托书上附加裁判原本而向专利厅长委托处分限制的注册或取消其注册。<修改1981.07.30>
②第一项情况必要时,法院将根据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更正或继承及其他普通继承的转让权利注册视为委托给专利厅长。<修改1999.06.03>
第二十一条 :被损坏的专利原本恢复注册申请等
①根据第十条规定的恢复注册,只有注册权利人可办理申请。
②如有第一项申请时,专利厅长应调查确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做成专利原本。
③根据第二项规定做成专利原本时,专利厅长应将其原本发送给专利权人及其专利相关权利人。<修改198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