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符合下列各项的注册依照簿记:<修改1999.06.03>
1、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
2、质权的转让。
3、恢复部分被取消的注册。
②限于没有注册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时,或注册申请书上附加具有注册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之承诺书,或者附加可对抗其的原本判决书时,符合下列各项的注册依照簿记:
<修改1999.06.03>
1、专利权之外的权利的变更。
2、注册的更正(注册名义人表示的更正除外)。
第五条 :注册权利的顺序
①关于相同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的相关权利,注册权利的顺序除法令另行特殊规定外依照注册的先后。<修改1981.07.30>
②第一项的注册的先后,对注册表中注册于相同栏的依照顺序号码,对注册于其他栏的依照受理号码。<修改1981.07.30>
第六条 :簿记注册的顺序
簿记注册的顺序依照主注册的顺序,簿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间顺序依照其先后。
第七条 :对假注册事项的本注册顺序
对假注册事项进行本注册时,其本注册顺序依照假注册顺序。
第二章 专利正本及作废专利原本
第八条 :专利正本的种类
①专利原本为专利注册正本、专利关系拒绝审查判决再审请求原本及专利委托原本。
②删除<1990.08.28>
③根据对专利异议申请的决定、审查判决或判决正本,关于第一条第一项2及第三项至第七项在专利注册正本或专利关系拒绝审查判决再审请求原本上的注册决定、审查判决或判决要旨时,其原本被视为专利注册正本或专利关系拒绝审查判决再审请求原本。
<修改1981.07.30, 1997.06.26, 1999.06.03>
第九条 :专利正本的格式等
专利原本为磁盘等,其格式、记录方法及编写方法、其附加文件的种类依照产业资源部令规定。<修改1993.3.6, 1993.12.31, 1995.10.19, 1999.06.03>
[全文修改1990.08.28]
第十条 :专利原本的损坏
全部或部分专利原本被损坏时,专利厅长应规定3个月以上期限,并告示申请恢复注册者在其期限内、其被损害的专利原本具有的顺序。<修改1993.12.31>
第十一条 :因取消注册专利权的专利注册原本之作废
专利厅长取消注册专利权时,应作废相关专利注册正本。<修改1993.12.31>
第十二条 :作废专利原本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专利厅长需作废专利原本时,依照产业资源部令本规定,应在专利正本上记录其目的,将此作废的专利原本视为作废专利原本。<修改1995.10.19, 1999.06.03> [全文修改1993.12.31]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三条 :注册
①除根据法令专利厅长行使职权外,不通过申请或委托不能办理注册。
②关于委托办理的注册程序,除法令特殊规定外,遵照本命令的申请注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