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注册令
(韩国产业资源部 2001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关于注册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相关权利,本命令以规定专利法委任事项及施行的相关必要事项为目的。
[新增本条款2001.06.27]
[原先第一条改为第一条2<2001.06.27>]
第一条 2:注册事项
对根据专利法(以下称为“法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注册事项,修改如下:<修改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删除<2001.06.27>
1之2、决定根据法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的确定。
2、依照法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采用、实施专利权。
3、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修订普通实施权的设定,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取消再定义及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取消专利权。
4、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条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根据第三项规定的确定审查判决。
5、根据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再审判决。
6、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确定专利法院的判决。
7、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大法院判决。
[全文修改1990.08.28]
[在第一条移动<2001.06.27>]
第二条 :假注册
假注册限于符合下列各项时:
1、未具备注册申请所需的程序条件时。
2、需保全专利权、专利实施权及普通实施权和以此为目的之质权的设置、转让、变更或消除相关请求权时。
3、第二项的请求权为时间条件或停止条件时,在其他产业上已确定时。
第三条 :预告注册
预告注册限于符合下列各项时:
<修改1981.07.30, 1987.07.01, 1990.08.28, 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因无效、取消注册原因的注册取消或恢复被提出时。但是限于以无效或取消注册原因善意对抗第三者时。
1之2、具有根据法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时。
2、根据法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具有采用、实施专利权的申请时。
3、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修订普通实施权设定的申请时;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有取消再定义申请及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专利权申请时。
4、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条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审判请求时。
5、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请求时。
6、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法院审判请求时。
7、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大法院上诉时。
第四条 :簿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