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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韩国文化观光部 2001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保护著作权利和与此接近的权利,谋求创作品的公正应用,为提高发展文化作出贡献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2000、01、12>

  1、创作品:属于文化、学术或艺术范围的创创作品;

  2、作者:指创作创作品者;

  3、公演:指以演出、演奏、歌唱、表演、上映及其它方法,对公众公开创作品和再生此复制品而对公众公开,包括在属于同一人所有的相关场所内进行的发送;

  4、演出:以演技、舞蹈、演奏、歌唱、表演及其他方法表现创作品,包括以类似方法表现非创作品;

  5、演员:指演员及指挥、导演或监督演员;

  6、唱片:指将声音固定于有形物(音像一同固定的除外);

  7、唱片制作人:指在唱片上第一次固定声音者;

  8、广播:指为使一般公众同时接受的目的,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方法发送接收声音、音响或影像等;

  9、广播事业者:广播行业者;
  9之2、传输:指为使一般公众在个别选择的时间和场所接收或应用,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法发送创作品或提供应用;

  10、影像制品:收录连续影像(与声音的伴随与否无关)的创作品,通过机械或电子装置的再生,可观看、可视听的影像;

  11、影像作者:在影像创作品的制作上计划其整体而负有责任者;
  11之2、应用美术创作品:指在物品上可以同一形象复制的美术创作品,与其应用物品区分而可认定其独自性的,包括其设计等;

  12、电脑程序:指为获得特定结果,以在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连串指示、命令表现的;

  13、共同创作品:2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创作品,分离各自贡献的部分就不能应用的;

  14、复制:指通过印刷、照片、复印、录音、录像及其他方法,在有形物上固定或以有形物重新制作的;为建筑物时,根据其建筑物的模型或设计图施工的;为剧本、乐谱及其他类似创作品时,包括录音或摄像创作品的公演、演出或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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