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为进行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外加工,可运出到关税地区的物品仅限于原材料或专用于制造、加工原材料的设施材料(包括模具)。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国外加工用原材料,其运出许可范围为该入住企业全年加工原材料出口额的60%以下。但是无全年出口业绩或因出口业绩大幅增加等事由,认为适用全年出口业不恰当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可以其他方法计算国外加工的运出许可金额。
③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国外加工许可期间,原材料为1年以下,设施材料为对同意品种入住企业和国外加工受托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期间范围内,其期限不得超过3年。
④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运出场所,是国外加工受托企业的工厂或其附属加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国外加工作业的结束报告等
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获得国外加工承认者完成国外加工作业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将完成国外加工事实报告给产业资源部长,对在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期满之前加工的物品、未使用的原材料及废品(包括副产品),应重新运入自由贸易地区内。但是符合以下各小项的物品,提前向海关长申报时则不同:
1、对加工物品,自国外工厂直接出口或为国内销售向海关长申报出口或运出的;
2、通过国外加工工序生产的物品(包括副产品),提前向海关长申报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国外加工承认事项等的通知
产业资源部长具有以下各小项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管辖该自由贸易地区的海关长;
1、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国外加工承认或变更其承认内容事;
2、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接收完成国外加工作业报告时;
3、获得国外加工承认者,在其期间内未完成国外加工时;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临时运出入
①根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临时运出或运入物品而需海关长承认者,应将关税厅长规定的文件提交给海关长。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物品的临时运出、运入期间为6个月以下。但是因物品的展览、宣传等不得已事由需延长其期间者,应在期限期满前向海关长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征税标准的扣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