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对在自由贸易地区内使用、消费的耗材、消耗品、出入车辆、出入者的携带品等,根据关税厅长的告示内容的国内物品运入确认,可替代运入申报。
第十七条 :保存纪录及取消等的申报
①入住企业应记录对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各小项物品及以下各小项事项的账本或资料(微型胶卷、光盘及其它计算机媒体),并管理此项:
1、品名(应区分国内物品及国外物品)、规格、数量、价格等物品的明细;
2、运入、运出、生产、使用、处分等物品的库存变动相关状况。
②不依照第1项规定,符合以下各小项时,可省略纪录:
1、价格为关税厅长规定金额以下的物品;
2、符合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物品。
③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物品遗失或丢失,指陈旧设备的废弃、设备物品的作废及因其它事由的物品遗失或物品丢失。此时遗失或丢失的申报程序,依照关税厅长规定的告示内容。
④根据法第23条第3项规定的资料保存期间,运入物品时为自运入之日起5年,运出物品时为自运出之日起3年。
第十八条 :计算机体制的建立
为根据法的申报、申请或许可、承认等业务的快速处理及自由贸易地区内物品的有效管理,产业资源部长协助关税厅长,应努力建立入住企业通过连接海关计算机网可处理业务的体制。
第十九条 :库存不足物品的关税征收
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库存不足物品征收关税时,将符合以下各小项的日期视为根据关税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征税物品确定时期征收关税:<修改2000.12.29>
1、国外物品在运入状态下丢失时,该物品的运入日期;
2、对国外物品等进行加工、维修等时,加工或维修日期。
第二十条 :对关税地区的限制进口物品之运出承认
①根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业资源部长在承认进口限制物品的运出上,应提前与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进口承认机关协商。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运出承认相关详细事项,以产业资源部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外加工的承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