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出售自由贸易地区中国有土地或工厂等上,其出售款超过10亿元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法第十三条规定,在5年内,可均分该购入款后进行缴纳。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缴纳延期及分期缴纳的申请程序、利率及其它必要事项,以产业资源部令规定。
第十二条 :共同设施的维护费
①根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共同设施维护费,为各入住企业使用该共同设施而获取的收益程度计算出的金额。但是入住企业类无法计算收益程度时,综合考虑入住企业的建筑物面积、地皮面积或职工人数后,依照产业资源部长告示的比例计算出的金额为其全部费用。
②每月征收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维护费。但是产业资源部长认为必要时,可分期征收。
第十三条 :结束建立工厂前工厂等的处分
根据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产业资源部长选定受让土地或工厂等者时,选定方法及程序遵照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等获取土地或工厂等的处分
①需获得根据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小项正文规定的入住许可者,应自通过拍卖等获取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许可申请。
②根据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小项规定,产业资源部长选定需受让土地或工厂等者时的选定方法及程序,遵照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第十五条 :保税运输
将自由贸易地区的物品运输到其他自由贸易地区、根据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地区之指定及培育相关法律的关税自由地区或《关税法》第二百十三条第一项各小项规定的地方时,可进行根据《关税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的保税运输。<修改2000.12.29>
第十六条 :自由贸易地区的物品运入等
①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附文中所称“总统令规定的物品”,指符合以下各小项的物品:
1、在自由贸易地区中使用后,需以原状运出关税地区的国内物品;
2、根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后文规定,使用为原材料的国内物品。
②需确认运入符合第一项各小项的国内物品者,在运入时应将记载国内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损耗率及生产期等的申请书提交给海关长。此时对该国内物品确认运入时,视为根据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运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