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的法律实施令
(韩国产业资源部 2000年12月29日)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令以规定关于在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等相关法律中委任的事项及其实施的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 :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程序
①根据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指定自由贸易地区者,应向产业资源部长提交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指定计划及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协商结果。但是对已结束开发或正在进行开发中的产业区,或者根据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区邀请指定时,包括于指定计划的以下各条款事项中,可省略产业资源部长规定的事项。
1、自由贸易地区的名称、位置、界限及面积和位置图;
2、开发事业的执行人、开发期限及其方法;
3、入住企业的引资计划、引资行业及分配计划(包括图纸);
4、土地利用计划及主要支持设施分配计划(包括图纸)和公路、港湾、供水设备等的基础设施计划;
5、根据指定的费用及预期效果和资金调拨计划;
6、具有需接收、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物品或权利的明细;
7、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研究资料及研究结果报告书;
8、出入口、围栏等控制设施的安装计划;
9、其它指定相关必要事项。
②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需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指定计划时,应听取管辖该地区的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以下相同)和居民及相关专家的意见。
③根据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产业资源部长研究根据第一项第八小项规定之自由贸易地区的安装控制设施计划时,应听取关税厅长的意见。
④根据法第4条第3项规定,自产业资源部长接收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通知时,市、道知事应立即公告其内容的阅览方法、阅览期间及其它阅览相关必要事项。
第三条 :预定地的指定
①根据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自由贸易地区预定地,与自由贸易地区邻接的地区中有必要指定为自由贸易地区的地方,视为具有土地接收或建立基础设施等的必要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