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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有关与特定国家之间国际协商关税的实行规定

有关与特定国家之间国际协商关税的实行规定
(韩国财政经济部 2000年12月29日)


  根据第73条规定,根据与特定国家间协商关税适用国际协助关税率的物品和其税率,同附表1及附表2。但是,对附表1和附表2中规定的物品中的重复物品,首先实施附表2的关税率。<修改2000.12.29>

  1、实行日期:本法令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附表2,自在国内为建立世界贸易机构的马拉喀什协议有效之日起施行。

  2、实施范例:本法令实施后,对首次被申报进口部分适用本法令。
  附则<第14875号,1995.12.30>

  本法令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第15202号,1996.12.31>

  本法令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第15464号,1997.8.19>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根据世界贸易机构协议等的有关优惠关税规定

  <第15979号,1998.12.31>

  1、实行日期:本法令自1999年1月1起实施。

  2、其它法令的修改:在依照与特定国家间关税协商实施国际协助关税的有关规定中,进行如下修改:
  删除附表1的关税率8703号栏(包括项目序号8703.10至8703.90.9000的栏)。

  附则<第16654号,1999.12.31>

  1、实行日期:本法令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2、对番薯淀粉等实施优惠关税率的范围:依照附表2中1105.10.0000、1105.20.0000及1202.20.0000栏修改规定的税率,在依照世界贸易机构等的优惠关税规定附表1之(2)的接近市场货物量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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