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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有关外国刊物的进口分配的法律


  5、删除<1999.1.21>

  6、依据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个人需要的目的进口外国刊物的人员,以个人需要目的外的用途进行销售时。

  第十七条 :双罚规定
  属于各小项的代表人、属于各小项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的其他职工,就其各小项或个人的业务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时,除处罚其行为人之外,对属于各小项的人员或个人也处同一条的罚款。

  第十八条 :删除<1999.1.21>

  第十九条 :删除<1999.1.21>

  附则:<第4688号,1993.12.31>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登记等相关经过措施
  ①施行本法律后,依据以前法律第三条规定得到外国定期刊物进口业许可的人员、以及依据第四条规定登记外国图书进口业的人员,视为依据第三条规定登记外国刊物进口业。

  ②施行本法律后,依据以前规定,文化体育部长官做出的行政处分、其他文化体育部长官的行为或各种申报、其他对文化体育部长官的行为,视为依据与其相应的本法律的文化体育部长官或对文化体育部长官的行为。

  第三条 :罚则相关经过措施
  对施行本法律之前的行为的罚则,遵守之前的规定。

  第四条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施行本法律后,如果其他法令中引用了之前的外国刊物进口发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中有相应规定,就应替换之前规定并遵守本法律的相应条项。

  附则:对外贸易法<第5211号,1996.12.30>

  第一条 :施行日期
  本法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省略>

  第二条 至第七条省略

  第八条 :其他法律的修正
  ①如下修正外国刊物进口发行相关法律;

  第三条 第二项中的“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贸易业手续”修正为“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贸易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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